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稠**限公司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稠**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8元,由原告浙江稠**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王**与义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晟元**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义乌市**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义乌市**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民委员会、义乌市赤岸镇田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义乌市苏溪镇张浒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稠**限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晟元**公司与浙江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