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稠**限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稠**限公司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稠**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4元,由原告浙江稠**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