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仍进诉被告义乌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仍进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仍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仍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7元(已减半),由原告许仍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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