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稠**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稠**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9元,由原告浙江稠**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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