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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元**公司与金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华市**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华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民初字第1677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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