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扬建设**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扬建设**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远扬建设**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远扬建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7元,由原告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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