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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民航义乌机场扩建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诉被告民航义乌机场扩建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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