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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浙江**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付强诉被告浙江**限公司、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付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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