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58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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