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7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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