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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金能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与祝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金能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金能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金能防火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华金能防火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能防火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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