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吴正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初字第0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冯**未缴纳上诉费,且经法院催告,其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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