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通**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苏商终字第0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南通**限公司工程价款730.04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0万元。申请执行人南通**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730.0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15日,高邮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高邮市**程有限公司对江苏**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案中,高邮市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被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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