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沪**限公司与扬州心**限公司、扬州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展有限公司、扬州庆**有限公司、汪*、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扬**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展有限公司、扬州庆**有限公司、汪*、郑**的银行存款1192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扬**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展有限公司、扬州庆**有限公司、汪*、郑**的银行存款119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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