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方**限公司与被告温**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方**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方**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浙江方**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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