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台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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