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普诉被告刘**、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5年1月22日,被告刘**、王**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将位于温岭市石塘镇粗沙头村地段的一间二层楼房加至三层的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房屋工程款为31500元,并签订房屋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被告已分期偿付工程款,余款3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偿付工程款3600元。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王**自愿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郭**工程款15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