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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5)合民一初字第00007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系陈**、周**伪造上诉人公章、冒用上诉人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并非法设立;上诉人未收取被上诉人保证金,也未与被上诉人签订《消防工程战略框架协议》;本案系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认管辖,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应由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就双方当事人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而言,本案实质上系其他合同纠纷,而非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上诉称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系陈**、周**伪造上诉人公章、冒用上诉人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并非法设立;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更未收取被上诉人保证金,因系实体审查内容,有待案件实体审理后查明。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上诉人选择向该分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安徽省**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苏省**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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