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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卧**有限公司与全椒县**有限公司卧龙湖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全椒卧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椒县**有限公司卧龙湖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5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应属欠款纠纷;2、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全椒卧龙**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丰台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全椒县万**卧龙湖项目部在起诉时提供的《协议书》,是基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就工程款的支付而形成的。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安徽省滁州市,故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安徽省**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全椒卧龙**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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