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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与蚌埠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蚌埠金**有限公司(简称金**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限责任公司(简称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0年8月26日,金**产公司(甲方)与珠**公司(乙方)签订一份《金域名城住宅小区配电及线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金**产公司将“金域名城”住宅小区配电及线路工程发包给珠**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蚌埠市金域名城住宅小区配电工程,选用630KVA变压器2台,800KVA变压器16台,用电总容量约为14060KVA,蚌埠市规划局审批该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为244565平方米,其中新建高层及小高层住宅楼25栋,住户约1920户,小商铺约212户,所有供、配电方式应符合高层建筑的需要并按照供电部门的要求规范设计,对小区各栋楼、商铺及配套工程按使用功能全方位进行供电、设备、设施及线路安装、铺设完善到位,采用一户一表模式,由供电公司直抄到户。该合同第四条建设方式约定:该工程由甲方投资,甲方授权乙方委托蚌埠市电力规划设计院设计,由蚌埠市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并由乙方组织施工。该合同第五条承包范围约定:按蚌埠电力规划设计院设计的“金域名城”小区供配电工程电气部分图纸要求,同时能满足本小区一切建筑物用电容量要求。1、10KV双电源双回路接火,10KV高压电缆敷设工程;2、从小区内10KV开闭所到各配电站房高压柜、变压器以及低压配电柜及各分支箱按照图纸施工;3、从各低压出线柜,低压分支箱到各居民楼房各单元的一户一表上桩止(包括电表箱),各营业房电表上桩止(包括电表箱)工程,各配套工程用电用表的上桩止(包括电表箱);4、本供配电工程总承包用电计25栋楼及配属地下室,住宅约1920户,小商铺约212户及会所、幼儿园、物业、电梯、水泵、消防、车库、大型商场、人防等公共配套设施全部到位,并应满足以上楼房用电要求。该合同第六条承包方式约定:包工包料。该合同第八条工程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1、工程造价: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工程设计费、设备费、管线材料费及施工由乙方总承包,“金域名城”小区配电工程总价为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万元整(包死价,包括设计费用、质检委托费、购置所需的所有设备及管线缆和工程施工费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关于外线的双回路供电工程,按有关部门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由乙方出面负责协商由供电部门负责。(注:除10KW二路高压电缆引至本小区开闭所外,其他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总价款内)。2、付款方式:在配电高低压设备、电缆等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若分期施工,甲方应支付乙方进场并确定为本期工程使用配电设备工程款的50%,在本期工程配电高低压设备全部安装好应支付乙方本期工程款的20%,经供电公司部门验收合格送电及转交供电部门,并且乙方将甲方自管部分供电移交给甲方,同时办理好移交手续后再支付乙方该期工程款余下的30%。该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收到乙方进度报表,按合同条款内容经双方确认签章后,甲方未能按期付款,按应付款额的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珠**公司施工过程中,双方于2011年11月24日签订一份《金域名城住宅小区10kv配电工程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在原2010年8月26日签订的合同基础上签订该补充协议,本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因小区内容量增加3600KVA(其中包含4台800KVA变压器,1台400KVA变压器);开闭所位置变更,线路增加,因此在原合同价款1620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50万元。二、乙方负责大型商场包括原蚌埠电力设计院设计的2台800KVA变压器的基础上新增一台800KVA容量变压器的报装、验收及合格送电,同时乙方应保证10KV双电源双回路两条外线应满足金域名城小区的用电要求。三、若小区配电工程再出现变更,甲方将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小区内总容量增加、大型商场容量增加除外),乙方应保质保量,在原合同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并正常送电。四、本补充协议同时应严格按原金域名城住宅小区配电线路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五条承包范围中的第2、3、4条款内容施工。六、付款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依照原合同付款方式支付总工程款。八、其他条款,如工程建设方式、承包方式、质量检查及验收、双方职责、违约责任等均参照原金域名城小区10KV配电及线路施工合同。该工程竣工后,经蚌**公司验收合格,珠**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装表送电。涉案工程总价款2070万元,珠**公司已收工程款19027478元。珠**公司催要下余工程款未果,于2014年1月1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672522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17日至实际付款日止计算的违约金。

原审另查明:在案涉工程施工中,金**产公司要求珠**公司将商场高压配电房低压配电柜至各楼层总配电箱上桩电缆敷设到位未果后,于2013年8月5日与安徽六**限公司(简称安**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协议书》,将该部分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安**公司施工,为此支付工程价款718000元。同时,因后期工程量增加而变更设计及金**产公司所主张的珠**公司前期下欠的设计费,金**产公司共支付给蚌埠电**有限公司设计费18万元(变更设计2万元、前期下欠16万元)。另外,金**产公司向蚌**公司交纳高可靠性供电费774522元。

原审还查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第三条载明: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珠**公司与金**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前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争议焦点是金**产公司支付的1672522元(商场低压配电柜到各楼层的电缆敷设工程款718000元、设计费18万元及高可靠性供电费774522元)应否从珠**公司应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1、双方在《施工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珠**公司的承包范围是“按蚌埠电力规划设计院设计的‘金域名城’小区供配电工程电气部分图纸要求”,金**产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也认可商场的低压配电柜到各楼层的电缆敷设工程不在设计图纸中,因此该部分工程不属于珠**公司的施工范围,金**产公司支付安**公司的该部分工程款718000元属于金**产公司应当承担的部分,与珠**公司无关,不应从珠**公司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故对金**产公司主张该部分工程价款应从珠**公司应得工程款中扣除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2、设计费18万元应从珠**公司应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双方在施工合同第八条中明确约定工程设计费亦由珠**公司总承包,且涉案工程为包死价,包括设计费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补充协议也约定依照原合同付款方式支付总工程款。因珠**公司在庭审中认可金**产公司支付18万元设计费及金**产公司支付该款后,从蚌埠市电力规划设计院取出图纸,由其按照图纸继续施工的事实,故该款应由珠**公司负担,对金**产公司辩称应从珠**公司应得工程款中扣除该款的意见,予以采纳。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交纳主体是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珠**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方,显然不属于前述规定的用电户;且金**产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亦认可高可靠性供电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珠**公司也没有要求其代付该笔费用,故该款应属于金**产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对其辩称该款应从珠**公司应得工程款中扣除的意见,亦不予采纳。综上,金**产公司尚欠珠**公司工程款1492522元,应予给付,对珠**公司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因金**产公司认可涉案工程在2013年8月16日送电,珠**公司主张从2013年8月17日起计算违约金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按应付款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虽超出了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但珠**公司按年息9.48%的标准主张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金**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珠**公司工程款1492522元及违约金(以1492522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7日起按年9.48%的标准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53元,由珠**公司负担2137元,金**产公司负担17716元。

上诉人诉称

金**产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称:1、根据施工合同第三条工程内容和第五条第3项的约定,从各低压出线柜,低压分支箱至各营业房电表上桩属珠**公司的施工范围。另外上述第3项约定的施工内容均不在电力设计院的设计图纸中,而是在土建工程图纸中体现。金**产公司已支付的商场低压配电柜到各楼层电缆敷设款718000元应当在工程款中扣除。2、合同约定了固定价,金**产公司除支付该价款外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工程总价款中包含了高可靠性供电费,高可靠性电费774522元应当由珠**公司承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珠**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珠**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珠**公司答辩称:1、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电力设计院的设计图纸中均不包括商场低压配电柜到各楼层电缆敷设,珠**公司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使用。2、高可靠性供电费是供电公司向用电户收取的规费,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从电力工程行业习惯看也是由业主方承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金**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亦同于原审。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从商场低压配电柜到各楼层电缆敷设工程款718000元和高可靠性供电费用774522元应否在案涉工程总价款中扣除。

关于商场低压配电柜到各楼层电缆敷设工程。双方在施工合同第五条承包范围中约定“按蚌埠电力规划设计院设计的金域名城小区供配电工程电气部分图纸要求,同时能满足本小区一切建筑物用电容量要求”其中第3项约定“从各低压出线柜,低压分支箱到各居民楼房各单元的一户一表上桩止(包括电表箱),各营业房电表上桩止(包括电表箱)工程,各配套工程用电用表的上桩止(包括电表箱)”,上述约定均未明确包含商场低压配电柜到各楼层电缆敷设。金**产公司授权珠**公司委托蚌埠电力规划设计院设计的图纸中也不包括该部分施工内容。金**产公司上诉所称该部分施工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要求珠**公司按照其提供的土建工程图纸进行施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对金**产公司要求将该部分工程款718000元从珠**公司应得工程款中扣除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是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向用电户收取的规费,金**产公司主张该费用包含在施工合同的固定价中,无事实依据。金**产公司要求将其缴纳给供电企业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774522元从珠**公司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33元,由蚌埠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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