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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达建设**限公司与皖西**学院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达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六*一初字第0000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由浙江**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案件移送浙江**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且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安徽省六安市,故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安徽省**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中达建设**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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