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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六安嘉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安嘉地发展有限公司、六安嘉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六*一初字第0008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两被上诉人是两个主体,其作为原告对上诉人没有连带债权,在一个案件中作为共同原告是不适格的。2、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别是1008.3万元和176.1万元,又要减去320万元,因此无法明确各个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金额,安徽省**民法院没有受理依据,请求裁定本案由六安**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诉讼标的虽是同一种类,但未经被告同意且涉及两份不同标的建筑施工合同,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原告应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将其作为共同诉讼予以受理不当。上诉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5)六*一

初字第00086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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