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州**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休宁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州市**有限公司诉休宁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皖民四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休宁县**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湖州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安徽省**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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