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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程总公司与珠海**有限公司、珠海**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庆**程总公司与上诉人**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2014)马*三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后,安庆**程总公司和珠海**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期间,安庆**程总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安庆**程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安庆**程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8629元,减半收取24314.5元,由安庆**程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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