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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太建设**限公司与六安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太建设**限公司与被告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太建设**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六**有限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太建设**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六安金**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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