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太建设**限公司与被告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太建设**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六**有限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太建设**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六安金**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