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浙江**设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欠缺为由,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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