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浙江省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浙江**设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欠缺为由,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