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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安徽**限公司、安徽**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安徽**限公司、安徽**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1)合民一终字第2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2014年7月18日,安徽**工程公司出具《关于王**再次信访诉求的答复》,证明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关于阜南师范学校工程相关情况的说明》是伪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信访部门出具的《关于王**再次信访诉求的答复》不足以推翻原裁定,不符合再审新证据的要件。答复称《关于阜南师范学校工程相关情况的说明》是该公司法务部门出具,王**提出该说明是伪造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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