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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义城**限公司、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义城**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城公司)、孙**、张**、淮南**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2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张**尚欠李**187349元及利息,原判未支持李**全部诉讼请求错误,且利息计算起止时间亦错误;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十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已查明张**于2013年2月2日出具欠条欠李**工程款157340元,扣除李**2013年2月7日已领取70000元,张**尚欠李**87340元及利息。原审认定事实有证据支持,并无不当。李**主张张**尚欠其187349元及利息无充分证据佐证。原审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案涉欠款利息,亦无不妥。根据本案案情,二审未开庭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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