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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限公司与滁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华**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原审法院两次向安徽华**限公司释明,其坚持不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且表示如滁州**限公司申请鉴定也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原审判决驳回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安徽华**限公司承诺提交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用、提交鉴定资料,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其他配合义务。因此,涉案工程造价和滁州**限公司尚欠工程款金额可以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001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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