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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芜湖市**程有限公司、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与上诉人芜**程有限公司(简称金马建筑公司)、被上诉人陈**、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作出(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公司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转由许**承包施工,双方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虽因许**无施工资质而无效,但涉案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许**向金**公司递交了涉案大桥新城B幢酒店工程决算报告,金**公司不予认可。诉讼中,原审法院在未向许**释明是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情况下,直接以发包人芜湖市**有限公司与金**公司之间的决算价确定该酒店工程价款,依据不足。本案金**公司与许**之间对已付款数额存在争议,原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对账,事实不清。此外,金**公司在本案提起反诉,要求许**赔偿违约损失,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作分析与认定,迳行作出判决,程序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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