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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黄山新**限公司、黄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汤**与上诉人黄山新**限公司及被上诉人黄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汤**和黄山新**限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的委托代理人袁长应,黄山新**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程*,黄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方成友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二审期间,汤**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上诉和起诉,黄山新**限公司也于2015年5月4日以同样的理由要求撤回其上诉,黄山新**限公司与黄山**有限公司对汤**撤回起诉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汤*付自愿撤回上诉和起诉,黄山新**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害他人利益,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汤*付撤回上诉和起诉,准许黄山新**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414元,减半收取11207元,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920元,减半收取14960元,由汤**负担6900元,黄山新**限公司负担806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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