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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刘**与王**、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刘**因与被上诉人王**、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六*一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陈**、刘**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刘**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陈**、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陈**、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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