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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乾**限公司与中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4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工程款纠纷,不是不动产纠纷,且合同约定由蚌埠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蚌埠**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安徽乾**限公司起诉时提供的证据表明,2012年2月2日,安徽乾**限公司与中城建**有限公司就位于安徽**务中心的智能化工程项目签订《中城建**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因该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由蚌埠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因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涉案合同的约定管辖因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安徽乾**限公司向涉案工程所在地的安徽省**民法院起诉,安徽省**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中城建**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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