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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圣**限公司与阜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简称圣**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有限公司(简称万**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阜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期间,圣**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上诉和起诉,万**司也于同日以同样的理由要求撤回其反诉,双方均同意相对方撤回起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圣**司自愿撤回上诉和起诉,万**司自愿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害他人利益,并经相对方同意,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3)阜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圣**限公司撤回上诉和起诉,准许阜阳市**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9662元,减半收取198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21800元,均由浙江圣**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阜阳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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