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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公司与黄山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南昌**工程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昌**工程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南昌**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70元,减半收取19885元,由南昌**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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