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中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545-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铜陵市,且两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铜陵市,请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且涉案工程“铜陵商会大厦”位于安徽省铜陵市。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安徽省**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安徽**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00545-1号民事裁定;
2、本案由安徽省**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