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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后,合肥工**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案涉工程款的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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