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限公司(简称华**司)因与被上诉人六安**有限公司(简称长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六*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华**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51.9元,减半收取4425.95元,由安徽**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