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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责任公司与海南**限公司、海南**限公司泾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限公司、被上诉人海南**限公司泾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池民三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宏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曙光,军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军**分公司负责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青阳县**责任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证明其已付工程款数额的新证据,故本案所涉工程欠付工程款的事实需进一步查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3)池民三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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