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滁州市**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3)滁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滁州市**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滁州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滁州市**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滁州市**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