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增开与被告浙江凯**限公司、程**、丽水**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增开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增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增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廖增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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