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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增开、浙江凯**限公司与浙江凯**限公司、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增开与被告浙江凯**限公司、程**、丽水**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增开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增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增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廖增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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