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池州市**程有限公司与池州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池州科**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池民三初字第00082-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合同池州科**限公司已给付499万元,实际的争议标的额只有几万元,本案应由安徽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池州市**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请池州科**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为3014987.3元及逾期利息,根据经最**法院批准实施的安徽**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安徽省**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实际争议的数额,有待实体审理确认。池州科**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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