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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昌**限公司与南通华**限公司、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昌**限公司、原审被告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5-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被上诉人应当向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5-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为不动产,且位于安徽省黄山市,故安徽省**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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