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江苏信拓**有限公司与合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江苏信拓**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苏信拓**有限公司与合肥**限公司就本诉部分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合肥**限公司撤回对江苏信拓**有限公司的反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合肥**限公司撤回对江苏信拓**有限公司的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合肥**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