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美**限公司(简称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滁民一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余**及其委托代理人凤**、任六富,美**司的委托代理人凤卫东、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3)滁民一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