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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江苏新**限公司、江苏新**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下称新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江苏新**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下称新兴六**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六*一初字第0010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上诉称:新兴公司与何**从未签订过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滁州**学院新校区土建工程系新兴公司承建,而非新兴六**司,且滁州**学院室内外装饰工程并未发包给新兴公司;何**的保证金系张**虚构工程项目,利用私刻的印章骗取的,与新兴公司及新兴六**司无关;新兴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兴化市,请求本院将此案移送江苏**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何**提供的起诉证据显示,其通过交通银行向新兴六**司转账人民币100万元,并由该公司向其出具收据,收据注明收款事由系滁**学院装饰工程保证金。何**诉称新兴公司、新兴六**司未将涉案工程交由其施工,因而请求返还工程保证金及利息,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新兴六**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六安市,安徽省**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新兴公司关于张**虚构工程项目、私刻公章骗取工程保证金的上诉理由,属案件实体审理范围。综上,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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