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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原审被告江苏骏**淮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76-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裁定认定江苏骏**淮北分公司与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书系伪造,合同书所使用的“江苏骏**淮北分公司”公章系伪造,对伪造公章犯罪行为,靖江市公安局已经立案,并确认了伪造公章的事实;上诉人及淮北分公司从未收到300万元工程预付款,该款汇入了利用伪造公章设立的账户中。2、本案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是借款纠纷;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虚构伪造,本案涉嫌伪造公章犯罪行为,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即便作为民事案件,也应移送江苏**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周**起诉时提供的证据表明,其作为淮北**乐中心业主,根据淮北**乐中心与江苏骏**淮北分公司于2013年1月6日签订的淮北**乐中心改造工程合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解除淮北**乐中心与江苏骏**淮北分公司签订的改造工程合同,二被告返还工程预付款300万元,支付利息379762.5元。本案确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江苏骏**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均在安徽省淮北市,安徽省**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江苏**限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不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应通过实体审理查明,并依法作出处理。综上,上诉人江苏**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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