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天**限公司与阜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天**限公司(简称天**司)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简称鸿**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阳**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2012)阜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司的委托代理人桑鸿志,鸿**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郝**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天**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天**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08元,减半收取17904元,由安徽天**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