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湖**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民法院对安徽湖**限公司与合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作的(2014)皖民四终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合肥市**有限公司在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有土地使用权。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合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土地证号:长丰县国用(2014)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地号:08-03-809;面积30007.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5年1月12日始至2016年12月30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