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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置业公司)、安徽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一初字第02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城开置业公司与国**公司签订《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城开置业公司属下的玫瑰绅城B13#、B14#楼电缆电缆改造工程由国**公司承揽,采取包工包料,工程总价23万元包干,后期不作调整,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完成施工任务。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一年,期满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以合同总款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国**公司承揽工程质量达不到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等级(必须为合格工程),视为违约,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城开置业公司损失的,应进行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施工过程中,若现场混乱、质量及技术不达标,城开置业公司有权要求国**公司进行整改,如若不进行整改,视作违约。合同签订后,国**公司于次日进入现场施工,十五日后完工,国**公司离开施工现场。2014年1月21日,城开置业公司将218500元(工程款的95%)汇入国**公司帐户。2014年4月11日21时至次日5时合肥市降雨(降雨量最高值达到24.8㎜),城开置业公司配电房渗水。城开置业公司与物业公司共同对进入配电房电缆窨井进行拍照,照片反映国**公司所安装的电缆出入口未封堵实。城开置业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向国**公司发函,内容:由贵公司承建的《玫瑰绅城B13#、B14#楼电缆改造工程》,因贵公司施工中电缆井至玫瑰绅城自管配电房的电缆洞未封堵严实,导致自管配电房于2014年4月12日渗进雨水,自管配电房内全部电器设备被水浸泡损坏无法使用。自管配电房内全部电器设备如全部更换费用为60万元。并且影响了小区业主的居民用电,损失暂未统计。鉴于贵公司违约履行《玫瑰绅城B13#、B14#楼电缆改造工程》合同,导致我公司遭受损失,现郑重向你公司告知如下事项:1、现要求你公司收执本函后2日内到现场核实,并拿出维修方案,并经我公司认可,后尽快进行维修。避免损失扩大,影响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2、如你公司未按第一条告知事项履行,我公司将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施工,由此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贵公司承担。国**公司接函后即到现场,城开置业公司、国**公司协商未果。城开置业公司为维修配电房与安徽盛**限公司签订维修协议书,合同价款29.5万元,并于2014年4月20日进行现场修理及更换配电房内高低压开关柜、变压器等配电设备,城开置业公司已支付28万元,余15000元是质保金未付。

经现场勘察:电缆出入口在配电房的东南面墙的上端,与配电房门是同向。城开置业公司改造的电缆出入口位于窨井内其他电缆出入口上端。城开置业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国**公司赔偿城开置业公司损失35276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国**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城开置业公司与国**公司签订的《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根据中华**建设部颁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第5.1.22条规定:电缆进入电缆沟、隧道、竖井、建筑物、盘(柜)以及穿入管子时,出入口应封闭,管口应密封。国**公司施工未对电缆出入口进行封堵实,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属瑕疵履行,国**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酌定国**公司以质保金11500元承担违约责任。城开置业公司没有履行验收职责,及时发现问题要求国**公司修理,存在过错。加之,城开置业公司对其配电房负有管理的责任。城开置业公司在国**公司施工后到损害发生三个月内,疏于管理,也未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况且,城开置业公司对2014年4月11日晚的降雨应预见到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未对配电房加强防护或派人巡查。由于城开置业公司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故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安徽省**有限公司赔偿上海城**有限公司11500元(以质保金抵扣);二、驳回上海城**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292元减半收取3646元,上海城**有限公司负担3539元,安徽省**有限公司负担107元。

上诉人诉称

城开置业公司上诉称:1、原审判决已认定国**公司瑕疵履行的事实,却酌定国**公司承担11500元的违约责任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我方损失的,应赔偿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我公司已举证证明配电设施维修施工及租金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353768元。对此,国**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部赔偿。

2、原审已查明,国**公司瑕疵履行造成配电房被雨水浸泡用电设施被毁损的事实,国**公司的过错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原审庭审中国**公司自认其并未要求城开置业公司组织竣工验收,也并未向城开置业公司提交任何施工文件及资料,客观上城开置业公司无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管配电房虽属于用电单位,但目前无任何规定及规范要求,自管配电房的产权单位对配电房的日常管理范围内容要及于电力施工企业的施工内容范围。至于降雨量本就不属于《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城开置业公司可预见到的损失范围。

3、城开置业公司在发现损失产生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组织抢修,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原审将未组织竣工验收、疏于管理等所谓的损失发生的原因行为也列为损失发生后应采取的适当措施而予以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支持城开置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国**公司答辩并上诉称:1、国**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且经城开置业公司验收合格。一审法院认定国**公司未对电缆出入口进行封堵实没有证据支持。且该自管配电房是城开置业公司自己管理的,国**公司只负责电缆改造,不负责管理。国**公司在施工结束后,城开置业公司也按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于2014年1月21日将此笔工程款的95%即218500元付清,由此说明,该工程已经被城开置业公司验收合格。

2、电缆窨井进水不具有唯一性,城**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自管配电房的相关设备被水浸泡、损毁的事实,更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是国**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城**公司仅提供了部分照片、情况说明及现场清点记录用于证明该自管配电房被水浸泡并造成损失。这些证据不能真实的反映现场情况。情况说明是有与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物业公司项目部出具的,且也不能肯定进水的真正原因。即使城**公司的自管配电房被水浸泡是事实,城**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国**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电缆窨井进水可能性有多种,城**公司未对该次进水是如何发生的进行鉴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城**公司答辩称:1、原审法院已经结合城**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了国**公司存在瑕疵履行。根据城**公司的证据中的照片及第三方物业出具的情况说明、损失发生时通知国**公司来看,损失的原因是国**公司没有按照规范施工造成的。2、城**公司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相关损失的构成及发生,国**公司并没有要求对损失数额进行鉴定及对施工责任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在庭审中,对国电电力进行了质量鉴定的释*,而国**公司没有主张。3、原审法院进行了现场勘验,与城**公司所述是一致的。能够确定损失发生的原因在于国**公司施工不合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国**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对一审查明而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国**公司在履行与城**公司签订的《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存在违约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建设部颁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第5.1.22条规定:电缆进入电缆沟、隧道、竖井、建筑物、盘(柜)以及穿入管子时,出入口应封闭,管口应密封。根据城**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国**公司施工未对电缆出入口进行封堵实。因此国**公司施工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原审认定属瑕疵履行,并无不当。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城开置业公司主张因国**公司施工中未将电缆与管道的交接处进行封堵,造成2014年4月12日合肥暴雨时雨水通过未封堵缝隙渗入配电房内,导致城开置业公司经济损失。但对该主张,城开置业公司并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城开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自管配电房被水浸泡的全部原因系国**公司施工的电缆出入口未封堵造成。城开置业公司向国**公司已支付95%的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应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但对国**公司实际施工中未对电缆出入口进行封堵实的瑕疵履行,城开置业公司没有履行验收职责,及时发现问题要求国**公司修理,对此,城开置业公司存在过错。加之,城开置业公司对其配电房负有管理的责任。城开置业公司在国**公司施工后到损害发生三个月内,疏于管理,也未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况且,城开置业公司对2014年4月11日晚的降雨应预见到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未对配电房加强防护或派人巡查,故其要求国**公司对其配电房被水浸泡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令国**公司在质保金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27元,由国**公司负担88元,城开置业公司负担35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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